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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中国彩票 六评财政部新颁“彩票办法”

时间:2013-05-15 17:41:08 来源:中彩网

    财政部新颁布《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之后,我在当天写过一篇关于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有很多媒体界朋友转载时引用了此文中的一些核心观点,很多行业内的朋友也纷纷来电就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由此可见,《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彩民、彩票从业者以及广大媒体等各界的关注。

  但在交流过程中,我也发现,《办法》中引发各界反弹的问题并非个例,其中的一些规定因为与全球彩票行业的发展大势、国内彩票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彩民购彩现状三方面都有着直接冲突。考虑到未来《办法》的实施无疑将对国内彩票行业直接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与业内多位朋友几经商榷之后,还是觉得很有必要再做一下剖析。

  其一、财政部独自颁布《办法》未提及彩票两大管理机构

  该《办法》基本是财政部“乾纲独断”,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两大管理机构“被出局”,这显然与现行《彩票管理条例》相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的监管机构是财政部,彩票的管理机构是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的发行机构是中国福利(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彩票的销售单位是各省的彩票发行中心。但本次《办法》的总则及全文几乎只字未提彩票两大管理机构: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不清楚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从办事流程来讲,作为彩票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下属发行和销售机构的管理办法是否应由管理部门出台并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共同发布?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讲,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这种公布方式似乎已涉嫌抵触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由此,有业内人士对该《办法》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其二、“人为设限”500万封顶和彩票倍投与全球彩票行业现状不符

  《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单张彩票的投注注数不得超过10000注;设置多倍投注的,每注彩票的投注倍数不得超过100倍。四十六条规定:彩票游戏的封顶金额按不高于500万元设置。其中,即开型彩票的封顶金额按不高于100万元设置。

  这里单注不超过1万注是针对彩票的复式投注,但目前购买超过1万注复式投注的人群有限,且复式投注本身是可以增加中奖概率的方法之一。但倍投就不一样了,不管你10倍,100倍甚至1000倍投注,其中奖概率是不会变的,倍投方式变相增加了彩票的博弈性。《办法》中只规定了单张上限100倍,这是毫无意义的规定,因为购买人完全可以以买多张购买的方式来破解这个问题。

  彩民之所以倍投的原因是不认同头等奖500万封顶的奇怪规定,梦想能淘空奖池。这个规定是我们国家二十年前规定的,但那时的500万和现今的500万恐怕不能同日而语。20几年过去了,为什么就不能改改?

  美国、欧洲的乐透彩票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头奖不封顶,每当奖池超过几亿美金时,会出现全民购彩的欢乐景象,只要你买对那一注彩票,凑巧又只有你一个人中,那奖池里的奖金就都是你的了,根本不需要去进行什么倍投。全民购彩期间甚至连犯罪率都会大幅下降,这才是彩票娱乐性和公益性的很好体现。

  但在中国,如果你想中超过千万的大奖,只有靠倍投方式实现,而倍投的方式又仅仅为部分彩民所知晓,其结果我们的彩票就是在鼓励大家用博弈的形式去获取大奖。这种倍投方式的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了全民参与彩票购买的可能性!

  其三、对彩票的分类界定不严谨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彩票品种包括传统型、即开型、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由于没有严格定义和设定依据,彩票品种划分一直相当含混,数字型与乐透型、基诺型等某种意义上均属于数字型彩票。在彩票行业中,传统型彩票也包括传统电脑票,但传统电脑票中既有数字型也有竞猜型彩票,几个类型混乱的交杂在一起。由于我们对彩票品种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不严谨或者有很大争议,因此就有可能在制定后期的管理规定时产生诸多麻烦和问题。

  其四、技术系统的规定不该脱离行业现状,引发不公正质疑

  首先《办法》35条和36条加在一起,就目前全国各发行、销售机构的现状根本不可能实现。做到技术人员分成两套人马进行分离式管理,不知道该怎么做?如果一定要做到,那必须把所有技术人员人数翻翻,同时要做到异地办公。其次,根据国外经验看,彩票技术系统开发应由企业或者第三方负责完成和维护,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只要负责好发行、销售工作即可,最多可以负责一相关的维护工作。

  简单讲:在监管,发行,销售,技术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完整的彩票运行机制和体系。

  其五、不该直接限定彩票促销的次数,不符合中国民情

  中国人的节日情结很重,尤其是八月十五,新年,春节等假期更为百姓所重视。《办法》中限定了彩票做促销活动的次数,尤其是有些品种一年只能做一次?不知道是出于何种考虑?

  其六、不该对彩民和彩票行业公司权益只字不提

  在对《办法》的首次解读中我们提到:在彩票风险控制,彩民、销售站点权益、保护,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公众沟通等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缺失和不足,需要逐步完善。
这里我想强调两个问题:第一,作为彩票的核心参与群体——彩民,我们在法律、法规保障,公开透明方面,也包括我们的监管、发行、销售机构到底能为他们做些什么?二,面对全国三十几万个彩票站点,对参与彩票行业的几百家公司、企业,他们的权益又由谁来关注、保障和过问呢?以上,是笔者认为在新《办法》中的确不应该出现的几大问题,在此一并列出,与业内朋友进行探讨。

  从事彩票行业多年,很多朋友不是彩票从业者,就是彩票爱好者,我们深知,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中任何一个细枝末节的规定,都将对彩票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业内人士有目共睹,彩票行业的大繁荣与行业管理之间的落差已经持续多年。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大家都在盼望在管理规定上的升级。但这种管理升级,应该依法进行,行业各部门紧密协作,兼顾行业发展规律和国内现状。这样才能给彩票行业、给广大彩民带一个更为合理、积极、公正安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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